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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县农业局对某饲料厂销售禁用的“抗生素药渣”处罚案
发布时间: 2005-11-09 15:01:48
  [案例概述]2002年8月21日,某市农业局接到群众举报,反映某饲料厂销售禁用的“抗生素药渣”,县农业局立即对举报调查核实。经查,某饲料厂从外省购进一批“抗生素药渣”共销售13.26吨,销售价格为每吨1160元,总计销售额为15,381.6元,此情况由该饲料厂负责人朱某的证明材料和调查笔录为证。县农业局认为该饲料厂违反了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第18条的规定,根据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第28条规定,给予该饲料厂如下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,381.6元,并处罚款人民币15,381.6元。
  [案例评析]本案涉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问题。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均属财产罚。财产罚虽是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财产权的处罚,但从根本目的上讲,不是通过行政强制力更多地获取财物,而是通过减损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来实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。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主要区别是:没收违法所得指向的是违法相对人的非法财产,这些财产本不应属于违法相对人;而罚款指向的是违法相对人的合法财产,这些财产本应属于相对人。抗生素药渣是抗生素类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,由于其高蛋白质含量和微量的抗生素成分,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会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。但是由于其使用会引起畜禽和人的耐药性,危害养殖业,因此,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使用。某饲料厂销售禁用的“抗生素药渣”,其行为已违反了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第18条关于“禁止生产、经营停用、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、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、饲料添加剂”的规定,根据《条例》第28条规定,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、经营,没收违法生产、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据此,某县农业局对该酵母饲料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,381.6元,并处罚款人民币15,381.6元的处罚。